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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3050.com发布时间:2025-09-27 12:02:05 点击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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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数字经济时代的全面到来,数据已不再仅仅是存储在服务器中的比特(Bit)和字节(Byte),而是成为与土地、劳动力、资本、技术并列的第五大生产要素。
企业积累的海量数据,正从“沉睡的资源”转变为“活跃的资本”,以不同的形态和组合方式参与经济交易及市场化应用。数据资产出资入股,也是数据要素市场化配置的创新方式,正在全国范围内悄然兴起。
这背后既有国家政策、地方法规的推动,也有企业数字化转型的内在需求。本文将集中梳理数据资产出资的法律依据与实践探索案例,供数据资产的市场开发应用实践参考。
在国家层面,一套从顶层设计到落地实操、覆盖数据资产“权属-评估-记账-出资-管理”全链条的政策法规体系正在加速完善。
这套体系以《中央 国务院关于构建数据基础制度更好发挥数据要素作用的意见》(“数据二十条”)为顶层设计和理论基石,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为根本法律框架,解决了非货币财产出资的普适性合法性问题,奠定了操作的基础。以《企业数据资源相关会计处理暂行规定》和《数据资产评估指导意见》为核心操作指南,分别解决了数据资产“如何入账”和“如何估值”两大关键难题,让数据资产从技术概念转化为可计量、可报告的会计资产和可评估的交易标的。
为解决数据要素确权难、流通慢等问题,2022年12月发布的《中央 国务院关于构建数据基础制度更好发挥数据要素作用的意见》(简称“数据二十条”)奠定了核心的政策基石。其最具开创性的贡献在于,跳出了传统物权法中对“所有权”的执着,创造性地提出了数据产权“三权分置”的制度框架。该框架将数据产权分解为数据资源持有权、数据加工使用权和数据产品经营权。这意味着,即便无法像实体资产一样明确“谁所有”,但可以通过厘清“谁持有”、“谁可以使用加工”以及“谁可以经营其产品”来界定各方的权利与收益。
这一设计初步平衡了数据来源者、数据处理者以及数据经营者的利益,为后续的数据资产出资实践探索提供方向指引。
2023年修订、2024年7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与配套的《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共同构成了数据资产出资最为根本的法律准入门槛和程序性框架,为其提供了合法性基础。
新《公司法》第四十八条明确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股权、债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这一条款的修订,将“非货币财产”出资的范围从列举式开放为概括式,其“可用货币估价”和 “可依法转让”两大核心要件,为数据资产作为一种新的非货币财产形式出资留下了充分的法律空间。只要数据资产能通过评估满足上述要件,其出资合法性便得以确立。
而新修订的《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条则实现了从原则到具象的重大突破。该条款在列举了实物、知识产权等出资方式后,首次以行政法规的形式明确规定:“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权属等有规定的,股东可以按照规定用数据、网络虚拟财产作价出资。”这一规定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它首次在行政法规层面直接将“数据”和“网络虚拟财产”与货币、实物等传统出资方式并列,明确其法定出资形式的合法地位。同时,条款中“法律……有规定的”表述其他专门立法提供了直接的法律接口,使政策规定能够顺畅融入商事登记实践。作为公司登记的直接依据,该条例明确告知企业和登记机关数据可以作为出资标的。
3.《企业数据资源相关会计处理暂行规定》和《数据资产评估指导意见》作为核心操作指南
在解决了数据资产的“权属”与“法律地位”问题后,《企业数据资源相关会计处理暂行规定》和《数据资产评估指导意见》的出台,则共同构成了数据资产出资不可或缺的核心操作指南,探索解决“如何计量”和“如何作价”两大实践难题。
《企业数据资源相关会计处理暂行规定》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它从根本上赋予了数据资源作为资产入表的资格。该规定明确,企业日常活动中拥有或控制的、预期能带来经济利益的数据资源,可确认为“无形资产”或“存货”进行会计处理。这一规定,将数据资产纳入财务报表中,为其作为出资标的提供了财务基础和价值呈现依据。
而财政部发布的《数据资产评估指导意见》则进一步探索数据资产出资的价值度量衡问题。该意见为数据资产的评估提供了统一的标准框架和方法论指引,详细规定了价值类型、评估方法、操作要求和质量控制。无论是用收益法预测其未来收益,用成本法衡量其重置成本,还是用市场法寻找参照物,都有了具体的规范可循。这使得数据资产能够通过第三方专业评估机构出具评估报告,满足《公司法》第四十八条要求的“可以用货币估价”这一核心要件,将无形的数据转化为具体的出资数额。
此外在国家政策指引下,北京、上海、广东、安徽等前沿省市积极出台地方性法规与政策方案,探索数据资产出资入股的有效路径,共同推动数据要素市场化进程。
北京市在《北京市数字经济促进条例》【1】第二十一条中明确提出“支持探索数据资产定价机制,推动数据资产入股等创新发展”,为数据入股提供了直接的地方法律依据。广东省在《广东省数据条例》【2】第四十六条同样鼓励探索“作价入股”等多元价值实现机制,彰显了其作为经济大省在数据要素改革中的先锋角色。安徽省则在《加快发展数字经济行动方案(2022—2024年)》【3】中,将探索数据资产入股作为驱动全省数字经济产业发展的重要政策工具。三地的政策虽未详尽展开实施细则,但共同从立法与规划层面确立了数据出资的合法性与鼓励方向,为市场实践铺平了道路。
上海并未止步于原则性声明,而是在《关于人工智能“模塑申城”的实施方案》【4】、《上海市促进服务业创新发展若干措施》【5】以及最新的《上海市促进软件和信息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6】中多次、明确地“试点语料作价入股”。所谓的可作价入股的“高质量数据语料”,即训练AI用的文本、图像数据集。通过入股机制,上海旨在激励拥有优质语料的企业(如金融、医疗领域)合规开放数据资源,同时倒逼行业建立数据评估与流通标准。
随着国家与地方层面的政策框架日益清晰,数据资产出资已迅速从理论走向实践。目前,全国多地涌现大量成功案例,验证了数据要素作价入股的可操作性。
这些实践不仅在探索“确权、评估、入股”的全链条,更意味着数据已切实成为企业融资与合作的新型资本。以下通过几个典型实例,具体展示数据资产如何转化为企业股权。
2025年7月,河北省首单数据资产入股项目在秦皇岛经开区落地。秦皇岛智慧羽盈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数据资产形式注入秦皇岛太初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并完成工商变更登记,为河北省数据要素市场化应用实践注入新动能。
此次入股的核心数据资产为秦皇岛智慧羽盈生物科技旗下的“12ºP大麦芽黄啤发酵数据集”。作为一家深耕酵母技术开发与啤酒酿造工艺研发的企业,该公司的这项数据成果经第三方专业机构严格开展质量评价和价值评估后,被认定价值3万元。这笔数据资产与7万元货币资金共同构成10万元注册资本,注入太初生物科技,将为后者的威士忌酒品研发提供重要支持。
2025年5月,省旅投集团旗下四川旅投数字信息产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以“供应商报价数据集”作价40万元入股子公司四川数智云链科技有限公司,完成四川省首例数据资产作价出资。
此次入股的“数据集”源自该公司供应链管理平台,平台上涵盖众多供应商报价数据。经专业机构对上述数据完成确权估值后,将其作为无形资产依法注入子公司注册资本,并完成了工商变更登记,取得了营业执照。
2025年3月,无锡筋斗云数字文化科技有限公司持有的数据产品“吴越文化数字传播流”经评估后,以数据资产形式入股无锡云狐数字传媒有限公司,完成变更登记。
此次数据资产入股由无锡市数据局、市场监管局统筹指导,江苏无锡大数据交易有限公司联合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共同推动,梁溪区与新吴区数据局具体实施。筋斗云公司自2017年起深耕数字文化领域,依托虚拟偶像IP运营、新媒体内容制作等业务,积累了以吴越文化为核心的多元化数据集,并开发出两款在锡数交挂牌交易的数据产品,后经第三方机构评估价,转化为可量化的资本注入云狐公司,并完成工商变更登记,江苏省首单数据资产作价出资入股成功落地。
2025年2月,芜湖高新产业发展基金有限公司与芜湖哲方科技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及徽投科技控股有限公司完成首例“民营企业数据资产增资作价入股”签约。本次三方合作将以增资入股模式开展:由高新产业发展基金有限公司和芜湖哲方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提供货币出资,徽投科技控股有限公司提供数据资产增资。
徽投科技控股有限公司以自主研发的紫藤数融数据平台为金融机构提供一体化投融资解决方案,通过业务沉淀,数据清洗、治理、脱敏出超6万家企业信息数据;经安徽省数据交易所成功挂牌4款数据产品。在律所对所属数据产品进行了合规审查,同时经由资产评估公司对所属数据资产评估后市场总估值达204万元人民币,认定资产金额51.9万元人民币。最终徽投科技控股有限公司以51.9万元数据资产增资入股,通过资本溢价核算纳入企业所有者权益,最终计入企业股本。
2025年2月,含山县九章数据公司通过“数据资产作价出资”入股含山县嗨森低空经济公司,完成全部手续的办理。
此次数据入股由马鞍山市数据资源局指导,含山县国资委、数据资源局统筹资源运营。含山县国资委将含山县自来水厂已评估的数据资产划拨至含山县九章数据公司,该公司通过“数据资产作价出资”入股含山县嗨森低空经济公司。含山县嗨森低空经济公司注册资本1000万元,作价出资数据资产经第三方评估价值为129.12万元,占股15%,实现了数据资产盘活、国有资产增值。这也是安徽省数据资产作价出资入股“第一单”。
2024年12月,天津轨道交通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衡阳瑞达电源有限公司、天津同阳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在天津轨道交通控制中心签署合资入股协议,共同设立“天津津达电源科技有限公司”。天津轨道交通产业发展集团将地铁蓄电池运维数据作价104万元入股。这也是天津市以及全国交通行业首例数据资产作价入股。
本次入股,天津轨道交通产业发集团全部以蓄电池全生命周期运维数据形成的数据产品入股(估值104万元,占股52%),其余两家合资方以现金形式入股。合资公司“天津津达电源科技有限公司”将以数据赋能研发,开发新型号蓄电池及配套监测系统等创新产品,充分释放数据价值。
综上所述,数据资产出资已出现“国家顶层设计-地方实践探索-企业案例落地”的探索路径。其法律核心依据“数据二十条”的产权分置理论、《公司法》对出资形式的开放规定以及配套的会计评估指南、地方政策等,为实践推进提供了多重规范保障。
从实践进展来看,全国多地已涌现数据作价入股的实际案例,标志着数据资产从 “理论可出资” 向 “实践能落地” 的关键跨越。不过,当前探索仍处于初期阶段,在数据确权的边界界定、评估方法的科学性与标准化、数据资产对目标公司经营价值的精准衡量等核心问题上,尚未形成统一共识,仍需行业各方进一步探索完善,总体而言,数据资产出资的规范框架已具备初步形态,为后续深化发展奠定了重要基础。
【1】第二十一条支持市场主体探索数据资产定价机制,推动形成数据资产目录,激发企业在数字经济领域投资动力;推进建立数据资产登记和评估机制,支持开展数据入股、数据信贷、数据信托和数据资产证券化等数字经济业态创新;培育数据交易撮合、评估评价、托管运营、合规审计、争议仲裁、法律服务等数据服务市场。
【2】第四十六条 本省探索数据资产金融创新,支持个人和市场主体基于自身意愿,将承载其个人信息的数据和合法持有的数据授权第三方托管使用,通过第三方托管机构的专业化运营实现数据价值增值,并获取数据开发利用收益。
支持第三方专业服务机构规范开展数据资产价值评估。在风险可控前提下,支持银行、保险、担保、信托等金融机构探索开展数据信贷、数据入股、数据信托、数据保险和数据资产证券化等数据资产化创新服务。
【3】加快数据要素市场化交易流通。构建高标准数据要素市场体系,建立健全数据要素市场制度,规范数据交易行为,探索数据确权、评估、定价、交易、安全等机制。探索数据入股、质押融资,推进数据要素资源化、资产化、资本化。发挥数字安徽公司作用,高标准建设省大数据交易服务机构,积极争取数据要素市场化配置国家级试点示范。依托“基于数据确权的数据要素流通交易系统”国家试点示范项目,探索数据所有权、数据使用权、数据收益权分离的数据确权模式,健全基础性制度规范,培育数据公证、数据审计、数据仲裁等专业中介机构。(责任单位:省数据资源局,配合单位:省地方金融监管局)
【4】构建产业投资基金赋能生态。发挥市级人工智能先导产业母基金引领作用,加强市级产业资本统筹,支撑本市人工智能战略领域健康发展。推动成立算力和语料基金,探索算力和语料作价入股等模式,加强创新型企业培育。
【5】降低融资成本。将科技服务企业和机构纳入科技履约贷支持范围。支持金融机构开展数据贷、云量贷等金融创新试点,支持人工智能企业将算力和语料作价入股开展多元融资。支持微短剧项目开展版权质押融资,在上海技术交易所设立“微短剧专板”,创新孵化、登记、交易、融资“阶梯式”服务模式。进一步提升“沪业保”等普惠保险对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风险保障。支持物流仓储设施项目发行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试点设立专业服务机构“海外投资风险基金”和“海外投资损失准备金”制度。(责任单位:市科委、市委金融办、上海金融监管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商务委)
【6】激活数据要素产业内生发展动力。出台公共数据授权运营管理办法,加快培育公共数据在医疗、教育、金融、科研等领域的“用数”场景。鼓励金融机构试点数据资产。组织实施区块链技术应用、医疗数据赋能试点等新基建重大示范工程项目。探索推动成立语料风险投资基金,试点语料作价入股等新型投资模式,探索语料开发共享收益分配机制。围绕工业制造、在线新经济等领域,支持建设一批可信数据空间。(责任单位: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委金融办、市发展改革委、市卫生健康委、市数据局)